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1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「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」業經衛生福利部於
104年6月30日以衛部中字第1041860988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
1份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4.6.30.衛部中字第1041860988C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本(104)年8月1日起製造之中藥材飲片,其標籤或包裝之標示內
容應符合旨揭處理原則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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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修正規定.pdf | 182KB |
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17號.doc | 4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