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1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規畫內建(不可拆除)螢幕之「平板電腦」商品檢驗標識導入電子
標識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就標檢局導入電子標識之相關規定惠
示卓見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4.6.26.經標三字第10430002960號函辦
理。
二、隨著資訊化時代來臨,國際間已陸續採用電子標識之商品管理機
制,該局考量現今電子商品具多樣化型態及需求,並為配合業者產
銷趨勢,規劃商品檢驗標識導入電子標識。
三、考量因我國電子標識尚於起步階段。對於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標識導
入電子標識之商品範圍,初期規畫為內建(不可拆除)螢幕之「平板
電腦」商品,如施行狀況良好,再擴及其他內建螢幕之商品。
四、經研究初步構想作法,對於前述商品,如符合下列條件者,可將商
品檢驗標識導入電子標識:
(一) 使用者開機後於3個操作步驟內,即能進入顯示商品檢驗標識之畫面;
(二) 產品手冊須有開機後如何顯示商品檢驗標識之操作說明;
(三) 使用者不需使用其他配件即可進入商品檢驗標識畫面;
(四) 產品驗證申請文件須說明使用者如何進入商品檢驗標識畫面;
(五) 必須確保系統中商品檢驗標識不能被第三者任意移除或修改;
(六) 產品之6項化學物質(鉛、鎘、汞、六價鎘、多溴聯苯、多溴二
苯醚)含有情況應符合CNS 15663限用化學物質含有情況百分
比含量基準值;
(七) 自該局公告實施CNS 15663第5節「含有標示」檢驗規定後,系統中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側應標示RoHS字樣。
五、為使消費者及該局市場監督人員於選購或查核商品時能清楚辨識商
品檢驗標識及識別代碼,俾利查詢商品相關檢驗資料,保障消費者
權益,對於導入電子標識之商品,仍應依「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」
第9條第1款規定,將商品檢驗標識於最小單位包裝上。
六、為了解商品檢驗標識導入電子標識之可行性與產業意見,惠請就前
述導入電子標識之相關構想作法提供意見及資訊,並請於104年7
月17日前惠復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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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18號.doc | 4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