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2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 「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修正草
案,業經標檢局於104年6月29日以經標三字第10430002930號公
告預告,檢送該公告影本1份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4.6.29.經標三字第10430002931號函辦
理。
二、有鑑於世界各國逐漸納管RoHS指令要求及對綠色環保意識的重視,
並考量歐盟、中國大陸、日本及韓國管制產品範疇,該局先期就自
動資料處理機、印表機、影像複印機、電視機、監視器及自動資料
處理系統用之監視器等6項資訊類商品規畫增加CNS 15663第5節
「含有標示」檢驗標準要求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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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(公告影本).pdf | 2293KB |
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24號.doc | 5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