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1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,以化粧品管理之濕紙巾,其外包裝標示
及衛生標準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應善盡保障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健康與權益之責
任,以免觸法受罰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6.25.FDA器字第1041605600
號函辦理。
二、以化粧品管理之溼紙巾,其標籤、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,須依
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95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
號公告加刊中文標示,並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0年11月5日衛署藥字
第0900071596號公告標示全成分,且產品宣稱不得涉及誇大不實及
醫療效能。至於衛生標準則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。
如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、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等。
三、未依上開規定者,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論處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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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13號.doc | 5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