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9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環保署自104年7月2日起至8月14日止,將辦理第二階段「新化學物
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法規及系統說明會」,請 轉知有關會
員廠商踴躍報名参加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登錄中心104.6.18.環署毒登字第
104000000047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完成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」修法,納
入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,自103年12月11日開始實施「化學物質
登錄制度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」 (以下簡稱本
辦法)。
三、有關化學物質登錄制度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
請参考環保署法規網站資訊,相關連結如下網址:
http://w3.epa.gov.tw/epalaw/。
四、為協助國內化學物質製造與輸入業者對於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
物質登錄機制及其相關系統工具之瞭解與熟悉,符合本辦法之規定
登錄人即製造或輸入業者,應對化學物質進行登錄,環保署自104
年7月2日起至8月14日止,於全國各地共辦理19場次說明會,本次
重點在於本辦法之法規規範說明及即將於104年9月1日上路的既有
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工具與系統操作。請使用說明會報名系統
(http://flora2test.eri.com.tw/SeminarChemist /)報名参加,
相關問題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登錄中心,電話諮詢服務
專線(02)2314-2000及電子郵件諮詢服務chemist@eri.com.tw。
五、未依本登錄辦法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,
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之1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以下
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完成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,經2次
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,得令其停工、停業或退運出口。
未依本登陸辦法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
者,依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」第35條之1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
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完成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,
經2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,得令其停工、停業或退運出口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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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98號.doc | 5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