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0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檢送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3C產品加註警語行政指導原則」1
份(如附件)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4.6.25.經標三字第10400544570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,使消費
者意識並警覺使用3C產品行為可能造成之危害,促其審慎判斷,作為
產品適當使用之参考,並呼籲業者及提醒家長共同關心下一代使用3C
產品時之視力保健注意事項,建議於3C產品加註警語,請 轉知有關
會員廠商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加註警語行政指導原則辦理,並請提
供業者辦理情形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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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08號.doc | 4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