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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為確保醫療器材之品質及安全,再次重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於112年5月1日前取得運銷許可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依說明段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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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1)省貿義業字第00675號.doc 73KB