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9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台北市政府配合新修正「酒類標示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、「菸製造
業良好衛生標準」及「酒製造業者良好衛生標準」將自本(104)年
7月1日施行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確實依規定辦理,以免違
規受罰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台北市政府104.6.8.府財菸字第10430801300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3項法規,前經財政部於104年1月1日修正發布,並將自
104年7月1日施行,其修正重點分述如下:
(一)「酒類標示管理辦法」:
1.增訂酒類之警語應以長寬為2.65毫米(mm)以上字體為
之,原「未成年請勿飲酒」警語用詞修正為「未滿18歲禁
止飲酒」。另增列「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」,
警語,供業者擇選標示。
2.增訂酒類標示陳年者,應加註熟成年數;如以數種陳年之
酒類調製而成者,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。
3.上述修正規定,訂自本年7月1日施行,即屆時市面上於
本年1月1日後出廠或輸入販售酒品,應符合新規定。
(二) 「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」:
1.增訂菸品在製程中,可能接觸菸品之容器、器具及有關菸
品製造之設備,不可使用鉛、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。
2.增訂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,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
衣,必要時應戴口罩;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
所,不得帶入製造作業場所。
3.增訂業者為防治病媒使用之藥劑及其他有毒化學物質,除
維護當日衛生所必須使用外,應上鎖且不得汙染菸品或菸
品接觸面,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,及制定衛生管理標準作
業程序。
4.增訂物品之倉儲應有存量紀錄,成品出廠應作成出貨紀
錄,並應制訂倉儲及運輸管理、檢驗與量測、客訴、成品
退換貨、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。
5.就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之缺失,規定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
要缺失1項以上,未達3項者,處罰鍰並限期改善;屆期
未改善者,廢止其設立許可;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
3項以上,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,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
許可。
(三) 「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」
1.將酒品工廠應制訂建築與設施管理、衛生管理、製程及品
質管制、運輸管理及檢驗與量測標準作業程序規定,改為
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者。
2.增訂倉庫貯存物品應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及必要時應有溫
溼度管制,並應制訂倉儲管理標準作業程序。
3.為提升酒製造業者自主管理,增訂酒製造業者應建立稽核
管理制度。
4.將酒品工廠應制訂客訴與成品回收管制標準作業程序規
定,改為一體適用所有酒製造業者,並增訂商品退換貨、
報廢之處理相關規範。
5.就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之缺失,規定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
缺失1項以上,未達3項者,處罰鍰並限期改善;屆期未
改善者,將廢止其設立許可;另違反該標準第4條規定、
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3項以上,或其他違規情節重
大者,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。
三、對於旨揭事項如有疑問,請向該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洽詢(聯
絡電話:27208889分機6292或4539),或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
http://www.nta.gov.tw菸酒管理資訊網查詢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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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90號.doc | 7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