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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「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」第四條、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、第六條附表二修正草案,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606493號公告預告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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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1)省貿義業字第00567號.doc 72KB