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7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有關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,詳如說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
遵照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5.20.FDA食字第1041301489號
函辦理。
二、食品用洗潔劑除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簡稱食安法)第27條之規
定標示外,亦應符合下列標示原則:
(一)食安法第27條第2款所定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,其成分屬單一
化合物者,應標示其化學名稱;屬天然材料進行化學加工者,得
標示其各別原料名稱。
(二)品名及包裝不得標示「天然」、「有機」、「食品級」、「無毒」等
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字眼,同義之英文字眼亦同。
(三)主要成分屬「未經化學加工之天然材料」或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
會有機認證相關規定者,僅得於「成分」欄位顯示天然或有機字
樣。但欲標示天然或有機字樣之成分另須標明其體積或重量百分
比。
(四)食品用洗潔劑或食品用洗潔劑中之成分具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字
號者,可於該成分處標示「符合我國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」,但
不得於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字號號碼。
(五)食品用洗潔劑中的洗碗精或清洗蔬果用之洗潔劑所添加之抗菌
(制菌、抑菌、殺菌或滅菌等)成分,究屬該食品用洗潔劑之抗
菌效果或屬對容器具或食品具有抗菌效果,未臻明確,恐有造
成消費者誤解之疑慮。爰此,廠商於產品包裝上,不得標示抗
菌乙詞,或應於標示內容明確說明抗菌成分之添加,係使洗潔劑
本身不會繁殖細菌之等同意義文字。
三、本案另刊載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網址:食品藥物管理
署首頁>業務專區>食品>餐飲衛生>10.洗潔劑衛生管理專區>
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法規>食品用洗潔劑標示,
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.aspx?sid=3486)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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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用洗潔劑標示Q&A.pdf | 1243KB |
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74號.doc | 4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