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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食藥署自即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(進口日),針對日本輸入「0810.10.00.00.8,鮮草莓」,採逐批查驗且不調降其查驗方式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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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1)省貿義業字第00518號.doc 66KB