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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為保護消費者權益,濾(淨)水器、活水機、能量水機、電解水機飲水供應機、開飲機等類似商品如有宣稱或標示可供生飲者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於今(111)年3月15日前自主揭露符合「飲用水水質標準」相關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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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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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1)省貿義業字第00471號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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