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6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檢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商務組104年4月21日副知「香
港衛生防護中心呼籲市民切勿使用不安全美顏霜」含影本乙份,為確
保消費者健康,各縣市衛生局將加強查察該產品,並依法加強查處,
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切勿進口或販賣該產品,以免觸法被罰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4.30.FDA器字第1049008957號
函辦理。
二、按水銀就是汞,會使皮膚產生發炎、刺激或過敏等現象,如為人體吸
收亦會引發汞中毒,危害人體健康,為維護國民健康,衛生福利部已
於72年公告禁止使用水銀(汞)及其化合物在添加在化粧品中,並規
定凡含此一成分之化粧品一律禁止輸入、製造或販賣,違反者,依化
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
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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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衛生防護中心呼籲市民切勿使用不安全美顏霜(影本乙份).pdf | 1355KB |
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66號.doc | 4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