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6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邇來食安事件頻傳,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應檢視及建立食品業者
供應商管理機制,慎選具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之原材料,以符合食品
相關法令之規定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4.30.FDA食字第1041301691
號函辦理。
二、近日食安事件係因食品業者所使用之原材料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
法(下稱食安法)第15條、第17條及第18條,包括殘留農藥或動物
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,
及不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等,已嚴重影響國人消費信心,違
法者將予以嚴懲。
三、依據食安法第7條,食品業者除應實施自主管理,對產品之原材料、
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把關;業者應依全程管理原則,分析可能之危害
及風險,建立食品安全監測機制,必要時進行自主檢驗,以確保原
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範。
四、該署官網首頁(http://www.fda.gov.tw/)已建立「食品業者自主學
習專區」,其中「食材供應商之衛生管理及採購契約範本」,及該項
下之「業者自主管理手冊專區」包含「餐盒食品工廠對食材供應商
之衛生管理參考手冊」等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手冊,業者可逕行下載
運用。
五、食品業者應擔負產製及販售安全食品之責任,業者可參考前開資料,
訂定符合自身之食材供應商管理作業程序,建立完善之採購評鑑或
訪視。另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(GHP)第9條,食品業者使用之原
材料應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,並應落實原材料驗收管
理制度,以有效管控原材料之衛生安全及品質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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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67號.doc | 7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