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5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自104年4月24日起至104年10月23日止,自越南等6個國家
輸入之茶葉及乾燥玫瑰花產品,採逐批查驗農藥殘留,請
轉知有關會員注意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4.28.FDA北字第1042001245
號函辦理。
二、因應手搖飲料茶業及花草茶原料檢出農藥殘留不符,爰針對旨揭產
品主要輸出國,採取逐批查驗農藥殘留。另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
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,採取逐批查驗之產品,報驗義務人
應再繳納檢驗費,相關管制範圍如附件。
三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又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立即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
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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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57號.doc | 71KB |
因應茶葉及花草茶原料檢出農藥不符 邊境輸入查驗管控措施.pdf | 22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