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4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衛福部為辦理「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與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
粉產品業者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」,請 轉知有關
會員廠商配合財政部輔導,於104年5月31日前使用電子發票,
詳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4.4.24.部授食字第1041301435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部於104年4月15日部授食字第1041300457號預告訂定旨揭
草案(附件),依該公告屬於「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」與「市售
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」之下列食品業者,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
、上傳資料及使用電子發票。
(一)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者:辦有工廠登記者。
(二)輸入業者:辦有商業登記、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。
(三)販售業者:辦有商業登記、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,且資本額三千萬元(含)以上者。
三、有關資料上傳部分,依「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」
規定保存之紀錄,應上傳「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(非追不
可)」,將於系統功能調整完成後,另案通知上線日期。
四、電子發票之使用即將於104年5月31日實施,為使業者及早因應
導入電子發票,該部已提供財政部輔導業者參考名冊,依業別分述
如下。
(一)製造業:奶粉工廠業者。
(二)輸入業:103年度曾輸入下列貨品號列之業者:
1.其他加工產品類:1901.10.00.10.4
2.乳製品類:0402.10.00.90.3、1901.90.21.00.4、
0404.10.00.29.7、1901.90.22.00.3、0404.10.00.10.8、
0402.21.00.10.7、0402.29.00.90.2、0402.10.00.10.0、
0402.29.00.10.9。
(三)販售業: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登錄販售「特殊營養食品」或「乳
品加工品」,且資本額達3千萬業者。
五、倘列屬上述納入條件,惟實際並無從事「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」
或「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」之製造、輸入或販售,則非屬
該公告規範業者。惟若涉及登錄或輸入申報資料變動或錯誤,而被
納入者,應予更正登錄或輸入等相關資料,以符合法規。
六、另,該部依據政策,規劃逐步公告其他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業者,應
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並使用電子發票,請配合該部未來公告辦理。
七、經該部公告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,未依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辦理者,以違反該法第47、48條,
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另涉及登錄或輸入產品
申報資料不實,依同法處辦,併此敘明。
八、請併本會104.4.21.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37號函辦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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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49號.doc | 6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