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4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第26條所列「品名」及「材
質名稱」之標示原則,詳如說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4.21.FDA食字第1041301317號
函辦理。
二、依食安法第2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0條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
告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應以印刷、打印、壓印或貼標於最
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,以中文及通用符號,標示其品名、材質
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;其中屬重複性使用者,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
度並應以印刷、打印或壓印,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本體。
三、有關食安法第26條所列「品名」,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之,不得
僅以型號方式標示之。
四、有關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0條中,重複性使用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
本體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之規定,其中「材質名稱」得以一般社
會通用名稱代之(如「美耐皿」),惟應同時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,
並列標示其完整材質名稱及其一般社會通用名稱(如「甲醛三聚氰胺
樹脂(美耐皿)」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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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45號.doc | 4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