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2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即日起,輸入產品屬貨櫃裝運者,其查驗之查核、抽樣,應配合於
集中查驗區實施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4.7.FDA北字第1042000847
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,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
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及
食品用洗潔劑時,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
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。
三、又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7條,查驗之查核、抽樣,
於產品存置處所實施;其屬整櫃貨櫃裝運者,查驗機關於必要時,
得命於集中查驗區實施,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。
四、為確保查驗人員之安全,並提昇查驗作業之準確性及效率,即日起
以貨櫃裝運之輸入產品,屬抽中批查驗及逐批查核者,均應配合於
集中查驗實施區查核及抽樣作業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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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28號.doc | 7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