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
發文字號:(110)省貿義業字第0023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標示相關法規疑義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.3.3.FDA食字第11099906446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化粧品外包裝或容
器應明顯標示品名、用途、用法及保存方法、淨重、容量或數
量、全成分名稱、使用注意事項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、地址
及電話號碼;輸入產品之原產地(國)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,或
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間,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、批號、其他經中
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;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
用途成分之含量、上揭規定之標示格式、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
項,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30日已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
號公告訂定「化粧品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」,並
自110年7月1日生效,合先敘明。
三、前揭所定化粧品應標示事項,係屬消費者選購及購買後須長久知
悉、可立即查得知資訊,當應使消費者一目瞭然、明顯清晰,可
直接辨識,以利於選擇,達公平交易及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目的。
四、是以,凡屬化粧品管理者,均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
第1項等規定於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明顯標示應標示事項之標
題及內容。倘前揭化粧品應標示事項所需刊載面積確於外包裝或
容器最大之表面積無法完整標示者,得以多層標籤方式標示同條
文第1項第5款之內容,惟應以清楚可識別文字標明該款事項內
容之位置,使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易於查覽,且該標籤應具備不
易脫落之特性。另,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最大之表面積小於四十
平方公分者,仍依前揭公告辦理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莊 義 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