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
發文字號:(110)省貿義業字第0021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(進口日),
針對日本輸入「0302.91.10.00.3魚肝、生鮮或冷藏」,採加強抽批查驗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.2.23.FDA北字第1102000854F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日本輸入「0302.91.10.00.3魚肝,生鮮或冷藏」產品,於近6
個月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已達8批,為確保輸入產品
之衛生安全,爰採取旨揭查驗措施。
三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莊 義 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