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
發文字號:(110)省貿義業字第0020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自110年2月8日起至110年6月20日止(進口日),針對越南輸入
「0307.11.90.00.8其他活、生鮮或冷藏牡蠣(蠔、蚵)」,採逐批查驗
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.2.2.FDA北字第1102000605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越南輸入貨品分類號列「0307.11.90.00.8其他活、生鮮或冷藏
牡蠣(蠔、蚵)」產品,於近6個月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
條已達13批,為確保輸入產品之衛生安全,爰採取旨揭查驗措施。
三、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,
產品採逐批查驗需繳納檢驗費。
四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
止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莊 義 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