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
發文字號:(110)省貿義業字第0018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「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
申請對印度、越南、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
稅案」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,業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認定有
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109.12.31.經授調字第1090002303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有關我國陶瓷面磚產業損害情形,業經本(109)年12月23日
該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94次委員會議完成初步調查認定,並經該
部於本年12月25日已經調字第10902615340號函通知財政部。本
案初步調查認定略以:「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,就自印度、
越南、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數量之變化,國內陶瓷面
磚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陶瓷面磚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
事項,從市場競爭狀況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,有
合理跡象顯示,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陶瓷面磚產業造成實質損
害。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,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
事實與分析,而獲致不同之結論。」
三、依據「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」第12條及第14條有關反
傾銷案件調查程序之規定,該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
部後,財政部應於該部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
初步認定,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作成其最後認定;經最
後認定有傾銷者,該部應於財政部通知送達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
產業損害之最後認定,並將結果通知財政部。復依據同辦法第18
條規定,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上開規定調查期間延長二分之一。
四、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欲瞭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,可於
110年1月22日起至該會網站(網址:www.moeaitc.gov.tw)「案
件調查」項下「調查報告」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(公開版),該會聯
絡電話:(02)2506-6670分機524郭妙蓉。另該會將配合財政部之
傾銷調查認定繼續就本案產業損害作進一步調查,申請人及利害關
係人對本案產業損害部分如有補充、更新資料或意見者,請隨時以
書面提供該會,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「機密」字樣 ,
寄送地址: 台北市104070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,經濟部貿易
調查委員會調查組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莊 義 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