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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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1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巴西外交部同意延長我國民申請商務簽證效期至3年,詳如說
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4.4.1.貿雙二字第1047008893號函辦理。
二、巴西外交部於本年3月25日訓令該國全球駐外館處自即日起修正
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,將我國民申請商務簽證效期自90天
,一次性放寬至3年。
三、因我方與巴方對「商務人士」及「技術人員」申請商務簽證進入
巴西執行商務工作之規範及認定不同,爰建議企業人士於提出商
務簽證申請前,宜先洽巴西駐華商務辦事處瞭解商務簽證申請條
件及相關規定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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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19號.doc | 7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