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」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義業字第0011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自今(109)年11月20日起,申報輸入禽畜肉品應申報製造廠代碼,
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.10.22.FDA北字第1092005504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」,製造廠代碼
欄位應申報「國外政府針對該國產品製造廠所核定之代碼,查驗機
關另有規定者,依該規定辦理」。
三、自今(109)年11月20日(受理日)起,申報輸入禽畜肉品應依前揭規
定及該署核准輸入範圍之核可生產設施,於「製造廠代碼」欄位填
寫核可生產設施代碼,未公告核可生產設施者,請填寫檢疫證明所
登載之設施代碼,且該代碼需與產品外包裝標示之設施代碼相符,
未申報者不受理其查驗之申請。
四、該署肉品核准輸入範圍之核可生產設施可自「本署網站>業務專區>
邊境查驗專區>禽畜肉品管制措施」項下查詢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莊 義 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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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義業字第00118號.doc | 5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