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1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品輸入業者申報食品輸入查驗時,應詳實填報相關查驗資料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3.25.FDA北字第1042000755號函辦理。
二、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,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
品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
及食品用洗潔劑時,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,向該署申請查驗
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。第47條第13款規定,申報之資訊不實者,
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又第51條第1款規定,有第47
條第13款規定情形者,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之查驗申請:
產品已放行者,得命食品業者回收、銷毀或辦理退運。
三、查行政院衛生署業於100年3月25日公告,報驗義務人自日本輸
入食品,需於查驗申請書之「製造廠代碼」欄位,填報產品知產地
(都道府縣)資料。另日本食品衛生法要求產品需標示製造所固有記
號,以供消費者查詢產品之實際製造地點。
四、準此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,申報輸入日本食品時,應於「製造
廠名稱」欄位同時填列製造廠及製造所固有記號。倘查獲申報資訊
不實者,即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進行裁罰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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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15號.doc | 7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