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1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本(104)年度工業技術研究院受經濟部能源局委託執行「公告指
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分級標示」及「節能標章使用正
確性」之稽查事宜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依據政府公告規定辦理
產品之標示。即日起至12月止將派稽核員至各店家進行稽查,請
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4.3.18.工研能字第1040003504
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院執行經濟部能源局委辦「使用能源設備及器具效率管理政策
執行與基準訂定研究計畫」,為落實能源管理法第14條之規定,
實施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檢查。另依據「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
動使用作業要點」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節能標章稽查。
三、依據電冰箱、冷氣機、除濕機、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、即熱式
燃氣熱水器、燃氣台爐及電熱水瓶等七項公告「能源耗用量與其
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、方法及檢查方式」之第五點,產品於陳
列或銷售產品時,應張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,不得隱匿、
毀損或以他法致消費者無法辨識。前述指定產品公告之規定,請
詳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
https://ranking.energylabel.org.tw/index.asp。
四、依據「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」第二點規定,
廠商使用節能標章時,且顏色應以藍色及紅色標準印刷,使用節
能標章不得變形,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;及第十八點規定,
廠商僅得將節能標章使用於獲證之產品,不得將節約標章用於其
他未獲政之產品,亦不得將節能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。
另有關本節能標章獲證的產品資訊與其他細節之相關資訊已揭露
於節能標章網站(http://www.energylabel.org.tw)請查閱。
五、受訪店家如對本次檢查有任何疑義,可請其洽詢下列聯絡窗口:
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所:謝麗美 小姐,電話(03)591-6384、楊佩
雯小姐,電話(02)8772-8082分機591。
經濟部能源局:張任宏 技士,電話(02)2775-7782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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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410號.doc | 7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