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義業字第0004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 如文
主旨:自109年7月29日起實施「活生鮮冷藏魚產品(中分類FB01)」、「活生
鮮冷藏甲殼類產品(中分類FB11)」及「乾果實(中分類FC40)」輸入
查驗電子化審查措施(適用產品及作業說明如附件)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.7.28.FDA北字第1092003931
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,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
品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
及食品用洗潔劑時,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,向該署申請查驗
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。
三、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(下稱查驗辦法)第4條第1項規
定,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時,應檢具查驗申請書、產品資料表、進
口報單影本及該署指定文件、資料。復依查驗辦法第4條第3項,申
請查驗,得以該署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。
四、為提升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效率,並加速產品通關時效,該署
自109年5月13日推動電子化審查措施,並逐步擴大適用電子化審查
措施範圍。
五、自109年7月29日起,再增加旨揭3項中分類適用輸入查驗電子化審
查措施(適用產品及作業說明如附件),未依規定申報電子化審查措
施必填欄位,則不適用電子化審查措施必填欄位。
六、報驗義務人(含委託代理人)以「關港貿單一窗口」或「本署網際網
路」等電子化方式。申請查驗並依規定申報產品有關資訊,將進口
報單影本及其他指定文件電子檔上傳至食藥署邊境查驗自動化管
理資訊系統(下稱IFI系統)並完成繳費者,該批產品之查驗方式為
「未抽中批」,該署即依審查結果執行單證比對及回傳NX802會辦訊
息予海關。
七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,違反第30條第1項規
定,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,或申報之資訊不實,處新臺幣3至
300萬元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
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
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
八、該署對電子化審查案件得事後抽查,抽查結果如經認定為產品資訊
申報不實者,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外,
並得視其違規情形,對報驗義務人暫停電子化審查1年。請報驗義
務人據實申報產品內容及檢附該署指定文件,以免受罰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莊 義 隆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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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電子化審查措施作業說明.pdf | 1536KB |
(109)省貿義業字第00042號.doc | 5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