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53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標檢局預告訂定「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9.6.11.經標二字第10920003601號函辦理。
二、 訂定機關:經濟部標準檢驗局。
三、 訂定依據:商品檢驗法第三條、第五條第二項、第十條第一項、
第二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。
四、 該案另載於該局網站(網址:https: //www.bsmi.gov.tw),「焦點消
息/業務公告」網頁,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/草案預告論壇(網
址:https://law.moea.gov.tw/DraftForum.aspx)(或由「經濟部全
球資訊網首頁/法規及訴願/草案預告」可連結該網頁)。
五、查美國於西元一九八三年至二零零九年間發生百餘件嬰兒因使用沐
浴椅死傷事件,近年亦有嬰兒用沐浴椅召回案例,其風險為穩定性
不符合標準規定,可能造成座椅翻覆而導致嬰兒溺斃等危害。考量
使用品質不良之產品,嚴重時可能導致溺水身亡之不幸事件,另該
局於民國一百零八年辦理「嬰兒用沐浴椅」市場購樣檢測計畫,檢
測十件嬰兒用沐浴椅商品,其中八件屬CNS 16024「兒童照護用
品—嬰兒用沐浴椅」適用範圍,均不符合該標準規定,「中文標示」
有九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,已涉及危害嬰兒安全之疑慮,具急
迫性,爰本案預告公告周知期間縮短為三十日。
六、對於該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該公告刊登公報隔
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二組
(二) 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
(三) 電話:02-23434520,聯絡人:陳惠鈞。
(四) 傳真:02-23922402
(五) 電子郵件:hn.chen@bsmi.gov.tw
正本:各會員公會
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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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539號.doc | 7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