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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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51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食藥署草擬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定食品及相關產
品衛生安全標準施行日期之認定原則」,詳如說明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.5.15.FDA食字第1091301207
號函辦理。
二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第十七條已定明「販賣之食品、
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、容器或包裝,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
準」依法所定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,除另有規定外,原則上,於
公布後給予適當緩衝期後施行,且於施行日發生效力。自法規發生
效力之日起,於市面流通及販賣之食品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、
容器或包裝,不論其產製日期,即應符合增(修)訂標準之規定。依
食安法以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,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,以
及業者符合新規定已給予緩衝期衡平性之前提下,生效時,市面流
通及販賣之產品即應符合規定,不受產製日期影響。
三、對於前述草擬之認定原則內容如有任何意見,請於文到60日內提
出,供為修正之參考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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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512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