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51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自即日起食藥署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(IFI)新增檢附「有
效日期清單」功能(檢附文件代碼E)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.5.12.FDA北字第1092002192
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衛生福利部107年11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72003900號令,有容器
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,或散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但有訂定
有效日期者,應逐一申報「有效日期」資訊,合先敍明。
三、自即日起,報驗義務人申報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時,除可於該
署IFI系統之查驗申辦作業逐筆繕打「有效日期」資訊外,亦得以
上傳「有效日期清單」進行申報,惟仍須於IFI系統繕打一筆「有
效日期」資訊,並應申報最先到期之有效日期。
四、又檢附文件之內容應清晰可辨視,其格式亦可參考該署核發輸入許
可通知之附表清單。
五、另報驗義務人採上傳「有效日期清單」申報有效日期資訊者,應自
行確認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(非追不可)相關資料之完整性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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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513號.doc | 5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