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9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因受疫情影響,部分進口有機農產品運輸受阻無法如期到港,有關
業者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之因應措施,詳如說明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.3.31.農授糧字第1091068942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有機農業促進法(下稱本法)第37條第1項規定,自本法施行後一
年內(亦即本(109)年5月30日前),前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公
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,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
者,將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。同條第2項明定,依前項規定廢止
同等性認可公告之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,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
效前,其驗證合格之農產品,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輸入者,
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後,仍得以有機名義販賣、標示、展示
或廣告。
三、我國原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計有22個,未於本年5月30日緩衝期
屆期前與我國簽署雙邊有機同等性協議者,依法廢止對其同等性
認可公告,亦將終止對同等性國家於境外驗證產品之採認。近期
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物流運輸,渠等於廢止有機同等性公告前取
得驗證合格且有訂貨啟運事實之進口產品,面臨期程延宕未能於
本年5月30日前輸入之困境,為協助該等進口業者因應疫情所生時
限問題,於符合該法規定原則下,調整進口有機農產品之進口審
查作業,說明如下:
(一) 進口業者須於本年5月30日前提出進口有機產品審查申請:
1.進口業者須於緩衝期屆期前依「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
辦法」(下稱進口審查辦法)第4條規定,檢具必要文件向
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口有機產品審查。前揭進口審查辦法
所定應檢具文件除進口報單或進口證明聯及檢疫證明等,
須待產品到港通關方可取得之文件允予補正外,其餘文件
應齊備始受理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。
2.申請書請至「核發進口有機農產品同意文件系統」(下稱
進口有機系統)填寫列印,申請產品尚未完成通關者,申
報書中進口報單號碼欄位允暫免填列。
3.申請人可親至該會各受理單位送件,以送達時間為準;採
郵寄者,以郵戳日為憑。
(二)同等性國家驗證合格產品以該國認證之驗證機構簽發有機驗
證證明文件(TC)日期為準據:緩衝期前仍為我國認可之同等
性國家,其於境內、境外驗證合格之有機產品仍為我所採認,
申請案件所檢具之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應於本年5月30日前簽
發始屬有效。
(三)申請產品倘受疫情影響尚未到港無法完成通關,致所需進口
報單或進口證明聯文件闕如,受理主管機關依規定通知申請
人於期限內補正文件:
1.就上揭未能如期到港之進口審查案件,主管機關得依進口
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進口報單等文件。屆期
未補正者則予駁回,已繳交之審查規費不予退還。
2.申請案件至遲於本年12月底前須完成進口報運通關及補
正文件,惟受理單位得視個案情況酌減補正時間,爰請依
公文所載之時限為準。前開案件完成進口通關後,請先
至進口有機系統補實報單編號單編號等資訊俾能簽審碰
檔勾稽,並列印更新之申請書及檢具補正文件於期限內送
受理單位審查。
(四)本年5月30日後將不再受理已公告廢止同等性國家及其境外
驗證有機產品之進口審查案件;進口有機系統亦不得再增已
公告廢止同等性國家之申請案件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95號.doc | 6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