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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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7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包裝食品品名及外包裝標示、宣稱含「電解質」字樣,詳如說
明, 請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.4.9.FDA食字第1091300683號函辦理。
二、 考量市售食品(如運動飲料)倘確實含有電解質,於產品品名及外包裝標示宣
稱含「電解質」字樣,如整體表現不致使消費者誤解為藥品或具醫療效能
,尚無違法之虞。
三、前行政院衛生署91年9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10052453號函釋所
述「食品品名為『電解質』,易與藥品名稱混淆,有使消費者誤解
之情事,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」之內容,停止適用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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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70號.doc | 57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