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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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6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自109年5月1日起實施「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
官方衛生證明文件」,倘以動物檢疫證明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
驗之正副本檢附方式乙事,詳如說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.4.14.FDA食字第1091300778
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署109年2月5日以FDA食字第1081302504號令發布訂定「輸入乳
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」並自109年5月1日
(出口日)生效。
三、前揭公告實施範圍,部分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
(下稱防檢局)規定應施動物檢疫之乳製品。
四、說明二所提產品輸入時,倘以動物檢疫證明向該署申請食品輸入
查驗者,如因動物檢疫證明正本須於申請輸入檢疫時檢交予防檢
局,則得以該證明文件副本或以正本之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註
明檢疫案號向該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,其他非屬前述情形者,仍
應以正本為原則。
五、該署網站業已公布經洽商輸出國官方主管機關確認之證明文件參
考樣張,惠請至該署網站>業務專區>邊境查驗專區>乳製品管制措
施>乳製品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(自109年5月1日(出口日)起生效)
查詢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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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66號.doc | 6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