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4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為推動化粧品製造業者落實品質管理,確保化粧品之製造品
質、衛生及安全,並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要求,詳如說明,
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.3.2.FDA品字第1091100847
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,
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如下:
(一)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製造場所:自113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
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(GMP)。
(二)嬰兒用、唇用、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、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製
造場所:自114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
(GMP)。
(三)其他一般化粧品(免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皂業者除外)之製造
場所:自115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
(GMP)。
三、爰此,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13日衛授食字
第1081103973號公告之「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」,檢視所屬製造
場所之軟體配置是否符合規定,若涉及硬體改善事項,應及早妥適
規劃與因應,若涉及軟體改善事項,應配置相應人員進行研議與考
量。
四、為提升化粧品製造業者對化粧品GMP之認知與了解,該署將辦理化
粧品GMP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,相關訊息將陸續公布於該署網頁,
查詢路徑為「業務專區>化粧品>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(GMP)專區(含
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)」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踴躍參加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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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46號.doc | 6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