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3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自109年2月17日至109年8月16日止(進口日),針對日本輸
入貨品分類號列「0709.99.90.90-8其他蔬菜,生鮮或冷藏」,品名
「百合」產品,採逐批查驗農藥殘留及重金屬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.2.11.FDA北字第1092000620A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日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「0709.99.90.90-8其他蔬菜,生鮮或冷
藏」產品,於近6個月內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及第17條
規定已達18批,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,爰採取旨揭查驗措施。
三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
止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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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33號.doc | 6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