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2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進口業者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應檢具之有機驗證證明文件簽發
單位效力認定,詳如說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供參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9.1.22.農糧資字第109106810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旨述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應由經我國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認證之驗
證機構所簽發,且其文件有效性以驗證機構簽發當時仍具該國有機
認證合格資格。另有關美國所認證之有機驗證機構,以該國公告可
開具TM-11證明文件之驗證機構為限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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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21號.doc | 6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