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0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」,業經衛福部於中
華民國109年1月7日以部授食字第1081611174號公告停止適用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109.1.7.衛授食字第1081611176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揭公告另詳載於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網址:http://
www.fda.gov.tw)之「公告資訊」下「本署公告」網頁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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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06號.doc | 5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