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0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衛福部函轉日本國民生活中心(NCAC)發布有關「睫毛精華液諮詢案
件劇增及市售商品查核結果」之消費警訊1則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供參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.12.31.衛授食字第1089046953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規定,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、
牙齒或口腔黏膜,用以潤澤髮膚、刺激嗅覺、改善體味、修飾容貌
或清潔身體之製劑。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,不在此限。又同法
第6條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得使用於化粧品中之藥
品成分(含管制藥品),均不得掺用。另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,
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
三、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輸入或販售是類產品時,應注意相關標示及
成分等管理規定,以免觸法。倘化粧品於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
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
虞時,業者應至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站
(https://qms.fda.gov.tw/)進行線上通報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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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國民生活中心-睫毛精華液諮詢案件劇增及市售商品查核結果.pdf | 57KB |
(109)省貿得業字第1400號.doc | 6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