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
發文字號:(109)省貿得業字第139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有關自韓國輸入熱加工豬肉產品,自109年1月6日(出口日)應來自
食藥署公布之製造廠清單,並應檢附韓國官方衛生證明,詳如說明,
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12.26.FDA食字第1089046154A號函辦理。
二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韓國為近三年曾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,該國
豬肉產品尚未通過我國系統性查核,為配合國家整體防疫機制,現
行韓國熱加工豬肉產品之核准輸入範圍CCC Code 1602.41.00.20.7
及1602.49.20.92.8等2號列項下產品,自109年1月6日(出口日)起
調整,須來自該署公布之製造廠清單(附件1),且向該署申請輸入
查驗時,應於製造廠代碼欄位依製造廠填列其代碼;並同時檢附
該國官方衛生證明(附件2),該署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申請,查驗
合格後始得輸入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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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9)省貿得業字第1392號.doc | 5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