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7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自108年12月9日至109年6月8日止(進口日),
針對越南輸入貨品分類號列「1704.90.00.10.6花生糖」,
採加強抽批查驗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12.3.FDA北字第1082007717A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越南輸入貨品分類號列「1704.90.00.10.6花生糖」產品,於近6
個月內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已達3批,為確保輸入食
品之衛生安全,爰針對該產品採加強抽批查驗。
三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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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78號.doc | 6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