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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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3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「應施檢驗『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』、『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』及
『溜冰鞋、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』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
乙份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8.10.3.經標二字第10820005101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旨揭公告影本1份。
三、修正旨揭檢驗規定主要緣由述明如下:
(一)「旨揭防護頭盔」附加有「藍芽影音播放」、「攝影功能」及「二
次鋰單電池或二次鋰電池組(簡稱鋰電池)」等之「多功能防
護頭盔」(分別稱為「騎乘機車用多功能防護頭盔」、「騎乘
自行車用多功能防護頭盔」、「溜冰鞋、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
用多功能防護頭盔」),因考量於崁裝鋰電池時恐造成安全上
之疑慮,爰修正檢驗規定俾利管理。
(二)配合應施檢驗「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」及「溜冰鞋、滑板
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」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3371「騎
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、滑板及直排輪等用防護頭盔」於108
年2月21日修訂公布辦理。
四、另旨揭檢驗規定,主要修正內容如下:
(一)具複合功能或多功能產品者之「騎乘機車用多功能防護頭
盔」、「騎乘自行車用多功能防護頭盔」、「溜冰鞋、滑板及
直排輪等活動用多功能防護頭盔」,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之規
定;其附有列屬應施檢驗範圍之配件(含變更設計者),該配
件應符合相關檢驗規定。
(二)前揭商品嵌裝有鋰電池及嵌裝之配件含鋰電池者,明定「鋰
電池嵌裝位置」及鋰電池須檢附CNS62133-2「含鹼性或其他
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—用於可攜式應用之可
攜式封裝型二次單電池及由其所組成的電池組之安全要求—
第2部:鋰系」附錄G「穿刺試驗(針對二次鋰單電池或電池組
之測試)」試驗報告及中文標示等相關要求。
五、其餘詳如修正草案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相關檢驗規定說明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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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20005100號公告影本.pdf | 155KB |
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31號.doc | 56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