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3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為確保輸入「蜆類產品」之衛生安全,自發文日起,對中國
大陸及韓國輸入該類產品,採取監視查驗措施,並檢驗A型肝炎病
毒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10.8.FDA北字第1082006087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3條規定,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
認為有必要者,得針對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。該署為確認輸入食品衛生安全
,自發文日起,對中國大陸及韓國輸入「蜆類產品」,採取旨揭查驗措施,
檢驗測結果符合規定者,始予放行輸入。
三、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輸入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及
做好「源頭管理」工作,確保食品衛生安全。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
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製造、加工、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
報地方主管機關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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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30號.doc | 6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