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1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衛福部函覆有關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相關疑義一
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參考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8.9.16.衛授食字第108903249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,經製造或加工
製成最終產品之輸入化粧品原產地(國)認定,依「進口貨物原產
地認定標準」認定之,先予敘明。
三、按「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」第5條第2款規定,貨物之加工、
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,以使該項貨物產
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;同標準第7條第3項
第2款規定,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、分級、分裝、包裝、
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,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。爰此,化粧品
進口後於國內分裝、加貼中文標籤,其原產地之認定,亦依照上開
規定辦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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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14號.doc | 5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