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1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市售包裝食品標示「微甜」、「不甜」等甜味宣稱規定,詳如說
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確實辦理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9.20.FDA食字第108130195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,食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
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
三、考量消費者選購食品時,將產品標示之甜味宣稱,視為糖含量高低
之參考,倘產品不符合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之「微糖」、
「無糖」等宣稱,其標示「微甜」、「無糖」等字樣,依當前科學知
識,其驗證仍有未逮處,致有易生誤解之情事。
四、自110年7月1日起,市售包裝產品(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)應依
上開規定標示,否則認屬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
定,依同法第45條及第52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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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317號.doc | 6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