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25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,化粧品業者應確實把關化粧品及其原料
符合相關規定之責,請 轉知所屬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8.1.FDA器字第1081606464號函辦理。
二、 為確保消費者使用化粧品之安全,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規定,
化粧品不得含有汞、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。另
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
1760號公告訂定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,Asbestos為化粧品中禁用
成分(化粧品及其滑石粉(Talc)原料,不得檢出石綿成分),先予敘明。
三、倘違反上開規定者,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,該
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;
同法第17條規定,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,並
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;同法第18條規定,該
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;同法第22條規定,處新台幣2萬元以
上5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情節重大者,並得處1個月
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
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。
四、該署已公布相關建議檢驗方法,供各界參考,請逕至該署網站/業
務專區/研究檢驗/建議檢驗方法網頁下載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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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250號.doc | 6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