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22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自108年7月15日起至109年1月14日止(進口日),針對越南輸入貨品
分類號列「2103.90.90.90-5其他第2103節所屬之貨品」之產品,
續採加強抽批查驗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7.16.FDA北字第1082004292A號函辦理。
二、 自越南輸入貨品分類號列「2103.90.90.90-5其他第2103節所屬之貨品」產品,
於近6個月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不合格已達3批,為確保輸
入食品之衛生安全,爰延長針對該產品管制措施,續採加強抽批查驗。
三、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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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229號.doc | 6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