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20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便捷提供消費者化粧品資訊,化粧品業者除應於化粧品外包裝或
容器明顯刊載應標示事項外,得另加以數位化形式公開應標示事
項,並於外包裝或容器加刊二維條碼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.6.11.FDA器字第1081604980號函辦理。
二、 配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,衛生福利部業於108年5月30日以衛授食字
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「化粧品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」,
並自110年7月1日器生效。該規定生效日前,化粧品標示應依照化粧品衛
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95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修正
「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」、90年11月5日衛署藥字第09000
71596號公告、「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」
規定辦理,且產品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或醫療效能,合先敘明。
三、 業者應依前揭規定及依該施行日期,詳實刊載化粧品應標示事項,
為便捷提供消費者相關化粧品標示資訊,得另以數位化形式公
開應標示事項,並於外包裝或容器加刊可供辨識之二維條碼。
以供民眾查詢,保障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健康與安全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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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204號.doc | 5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