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7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有關奶嘴標示之建議事項,詳如說明。
說明:
一、為使消費者掌握產品資訊及正確使用奶嘴產品,業者除應依商品
標示法第9條,於產品如實標示外,建議業者於產品包裝明顯處,
標明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;如商品與衛生安全有關、有特殊性質
或需特別處哩,另應依該法第10條,標示其用途、使用與保存方
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。
二、塑膠類材質於高溫下結構相對不安定,故不建議於高溫下持續加
熱。塑膠類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於使用後或有髒汙時,應充
分洗淨並晾乾,即足以達到清潔目的。
三、有關塑膠類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該署業編印「塑膠類食品
容(器)具或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100問」手冊,該手冊可於該署網
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>出版品)下載使用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(103)省貿河業字第0370號.doc | 56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