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19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「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,始得輸入、
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」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8.5.27.經標五字第10850009450號函辦
理。
二、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,應施檢驗之商品,未符
合檢驗規定者,不得運出廠場、輸出入或進入市場;請 轉知有關
會員廠商產製、輸入、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應施檢驗商品均能依規
定完成相關檢驗程序,避免誤觸法規。
三、該局應施檢驗商品簡易分類表,可至該局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系
統依號列或貨品分類查詢應施檢驗品目範圍(網址:https://civil.
bsmi.gov.tw/bsmi_pqn/pqn/uqi6101f.do)。
四、如對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仍具疑義,可至該局辦理品目查詢(網
址:https://www.bsmi.gov.tw/wSite/lp?ctNode=9248&CtUnit
=3738&BaseDSD=7&mp=1),以臻明確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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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190號.doc | 5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