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
發文字號:(108)省貿得業字第117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企業經營者得選擇以QR Code方式呈現輪胎商品之說明書一
案,詳如說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108.5.21.經商字第10802411370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商品標示法(以下簡稱本法)係規範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商品
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,輪胎之標示應符合本法規定。依本法
第4條規定,企業經營者可於輪胎商品本身、內外包裝、說明書
等三處擇一處標示依本法應標示的內容。
三、承上,輪胎商品標示方式可以標籤張貼於輪胎商品本身或內外包
裝,亦可標示於說明書。為推動電子化及因應電子化時代,該說明
書可以QR Code方式呈現。惟消費者欲索取紙本說明書時,企業經
營者仍應提供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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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8)省貿得業字第1174號.doc | 57KB |